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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发文:建筑企业提供简单计税方法,施行一次备案制,2018年1月1日实施!

关键词:建筑 2017-12-06     1843次浏览


分析

公告出台的背景

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附件2)规定,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: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、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。另外,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规定,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为了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优化税收服务,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,2017年9月,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“放管服”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》(税总发〔2017〕101号),将“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”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任务,限时改进落实。据此,制定了本公告。


更改

公告中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做了更改

一般纳税人(简称“纳税人”)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实行一次备案制。

纳税人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,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
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,不再备案。

跨县(市)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,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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